维多利亚秘密内衣秀曾经是内衣零售行业的基准和营销神话,但现在维多利亚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上海迈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
维多利亚秘密品牌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维多利亚公司)在中国注册“VICTORIA'SSECRET”第35类服务(邮购订单广告、商业窗口布局、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等)和第25类商品(服装、女性内衣等)。
上海麦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维多利亚母公司购买了一批维多利亚秘密商品,并在其经营的美罗城商店销售。
然而,未经授权,麦司在其店铺的许多展览中使用“VICTORIA'SSECRET”标志。此外,还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对外宣传,突出使用品牌标志“维多利的秘密”或者“VICTORIA'SSECRET”为维多利亚秘密中国总行销公司、维多利亚销公司、维多利亚秘密中国总部等,开展特许经营销售活动。
维多利亚公司认为麦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于是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1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首页发表书面声明,消除影响。麦公司辩称,其销售的商品来自维多利亚公司的母公司,而不是假货。维多利亚公司商标的使用是商品销售过程中的合理使用,从未进行过虚假宣传,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
法院判决
经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两级法院均认为,由于麦公司销售的商品不是假货,它们将拥有“维多利亚的秘密”,“VICTORIA'SSECRET”商品商标在销售活动中指示商品来源的权利,商标所有人应当容忍,即麦公司在销售维多利亚公司时使用“维多利亚的,秘密“”VICTORIA'SSECRET”商品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然而,麦公司在许多地方使用商店“VICTORIA'SSECRET”标志,并声称其店铺为维多利亚秘密上海直营店,是维多利亚秘密中国总部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是商标所有人提供或与商标所有人有商标许可证相关,已超出必要范围,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对“VICTORIA'SSECRET”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
麦公司在网络宣传过程中对网络宣传“维多利亚的秘密”或者"VICTORIA'SSECRET标志的使用也构成了对该服务商标的侵犯。同时,被告的虚假宣传使其不当获得竞争优势,被告商店的价格远高于原告官方网站上类似商品的价格,将影响原告未来在中国的商业活动,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一审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二审法院也维持了这一判决。
Chapter3
案例启示
在上述情况下,界定了依法合理使用他人商标的范围,应给许多经营者带来诸多启示:
1.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商标必须依法合理。商家为了销售商品,使用销售商品的商标来说明商品来源,标明商品身份,宣传商品质量或者声誉,是合法合法使用的,不会侵犯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上述情况下,麦司在进口和销售维多利亚商品的商业活动中使用“维多利亚的秘密”“VICTORIA'SSECRET”商标指示产品来源,这也是合法合理的使用。但它用于商店门口的招牌、商店的墙壁、集装箱和其他地方“维多利亚的秘密”“VICTORIA'SECRET”标志必然导致公众与维多利亚公司关系的混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维多利亚公司直销店、专卖店或特许经营店,大大超出指示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因此依法构成对“VICTORIA'SSECRET”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
2.“指示性使用”必须是必要的,适度的。善意合理使用他人商标,客观地表明其提供的商品具有与他人商品相关的特点,称为对他人商标的指示性使用。这在市场运作中经常发生,除了在商业销售领域,各种服务业经常涉及(如维修、维修行业等)。指示性使用必须依法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一般应满足以下三个要求:使用的必要性(使用他人商标的必要性)、使用的有限性(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使用结果的非暗示性(不得暗示使用者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许可或特定关系)。超出上述范围的使用可能构成“商标性使用”侵犯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
3.使用他人商标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商业销售、服务业还是其他领域,使用他人商标不得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实体权益